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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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548358.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11月6日的违约金为1798875.61元,2017年11月7日起的违约金,以4548358.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27元,由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新希望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099元,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二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