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诺庄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来同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民终89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诺庄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文柯。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泉,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绍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保,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诺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6月16日,诺庄公司(甲方)与华远公司(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因勐腊艺墅学府项目工程需要,由甲方负责供应钢材。于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所需钢材3000吨全部由甲方负责供应。供货价格按当日《我的钢材网》昆明市建筑钢材工程采购价格行情,在该价格上每吨加200元,作为所供钢材到达工地的结算价,甲方按每吨每天5元收取垫资钢材的资金占用费。乙方指定刘强作为授权委托收货代表。付款方式:甲方给乙方前期垫资总量为1000吨,分批按乙方的送货计划供完,乙方所有每批计划不得少于100吨,垫资时间从第一次送货日起算120天内付清前期货款,后期所需钢材按月结方式结算(即每次送货货款不超过一个月),甲方按每天每吨收取5元的资金占用费,甲方所供钢材款不提供发票。2015年9月8日,菩提公司(甲方)与华远公司(乙方)签订《退出协议》,因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全部《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由此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另,甲方、乙方及第三人债权人达成协议,乙方施工期间的材料欠款由甲方支付,代付款项如下:1、钢材供应商货款人民叁佰万元(¥3000000.00元);……”。菩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欠条,确认欠诺庄公司钢材款4125000元,(本金330万元,利息82万元,时间三个月),约定分期还款如下:1.2015年11月30日前付200000元;2.2015年12月31日前付500000元;3.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尾款。以上按期付款应相应按月息5%扣除已计算的利息,扣减至2016年3月31日。若不按期支付按每天壹仟元支付违约金(第一笔),第二笔按每天贰仟元支付违约金。第三笔违约金每天伍仟元正。原2015年8月7日欠条作废。2015年12月3日,菩提公司通过案外人李昆琼向诺庄公司支付200000元;2018年1月12日,菩提公司通过案外人云南来同商贸有限公司向诺庄公司支付1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9月8日菩提公司应代华远公司向诺庄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应为3000000元,而菩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的欠条中欠款的本金按330万元且还需支付82万元利息,该金额与客观欠款金额不相符,在短时间内计算了巨额利息,结合菩提公司举证,在出具欠条过程中受到诺庄公司的胁迫,该文书的出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欠条中载明的金额与事实不符,不能据以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欠款金额仅为3000000元,而菩提公司已支付1200000元,尚欠本金1800000元。对于诺庄公司主张菩提公司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因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仅支持其中以18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部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菩提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诺庄限公司支付货款币1800000元,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诺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22元,由菩提公司承担16694元,由诺庄公司承担11128元。

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

二、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明诺庄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8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昆明诺庄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644元,合计68466元,由昆明诺庄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5%,即17116.5元,由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5%,即5134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雪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本福

书记员王雨薇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