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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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 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6)川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四、五项判项,即被告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以26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以年利率6.7%计付利息,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0.05%计付逾期罚息;以24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以年利率6.2%计付利息,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9.3%计付逾期罚息)。被告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本院(2016)川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如被告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有权就被告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黎平县德凤镇苏家院硅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在216万元范围内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变更本院(2016)川06民初1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如被告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有权就被告***在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50万股股权在3亿元范围内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各自在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万股股权在3亿元范围内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800元,由被告四川汇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华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东川区大笑铅锌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