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吴江市圣轩尼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东方鑫晟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东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晓俊钢结构有限公司
台州东海翔织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新镀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圣轩尼纺织有限公司、台州东海翔织造有限公司、台州东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新公司连带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中吴江市圣轩尼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无锡市中新镀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30元,由无锡市中新镀锌有限公司负担30元,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圣轩尼纺织有限公司、***、台州东海翔织造有限公司、台州东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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