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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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吴江市圣轩尼纺织有限公司 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东方鑫晟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台州东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晓俊钢结构有限公司 台州东海翔织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新镀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圣轩尼纺织有限公司、台州东海翔织造有限公司、台州东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新公司连带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中吴江市圣轩尼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无锡市中新镀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30元,由无锡市中新镀锌有限公司负担30元,无锡市长江电力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圣轩尼纺织有限公司、***、台州东海翔织造有限公司、台州东海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