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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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483执3807号 申请执行人应浩宇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浩宇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执行款158266.92元,执行费2274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