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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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星源城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源城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连城县大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