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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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东耀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耀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3302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5日);从后的利息,被告***以本金19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