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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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8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11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8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本金8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95.05元,由原告***负担4095.05元,被告***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