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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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黑土乡安织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采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转让款97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转让款为本金(本金自2015年6月1日起为1100万元,自2015年6月26日起为1044万元,自2015年9月24日起为974万元,之后又支付转让款的相应扣减本金金额)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974万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的利息最高不超过515.3万元),再减去100万元为原告***应得的利息。 二、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对前述款项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40元,由原告***承担13240元,被告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共同承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