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143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波、王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民事审判庭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冀018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朝杰,系该公司职工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身份证号:1323221978××××××××。

被执行人:王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身份证号:1323221977××××××××。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

执行标的10万元。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波、王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冀018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还款和解协议。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依据2020年11月5日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综上所述,故应予结案。

承办人王志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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