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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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1430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波、王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民事审判庭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冀018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朝杰,系该公司职工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身份证号:1323221978××××××××。 被执行人:王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身份证号:1323221977××××××××。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 执行标的10万元。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波、王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冀0183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还款和解协议。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依据2020年11月5日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综上所述,故应予结案。 承办人王志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