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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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石材款5636573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56365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8月13日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9276元。 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石材款、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79888元,减半收取39944元,由原告贵州贵安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25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