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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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 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贾园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车保证金10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未还保证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贵州华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