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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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顺晟洁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尚欠借款期间利息76万元、罚息、复利。(罚息应以尚欠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9‰的罚息月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到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尚欠借款期间的利息76万元为基数,按照9‰的罚息月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到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沂南县***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设定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吉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金盛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清原宏印矿业有限公司、凤城市鑫地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托克逊县鑫三友建材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抚顺晟洁经贸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抚顺晟洁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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