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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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7执保137号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人)、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保全人): 申请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神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张馨、吕磊、张勤成、刘先丽、张展翔、李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鲁17民初47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现本案基于保全完毕(财产保全情况详见附件),已结案。 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