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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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120,2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1,325.7元、死亡赔偿金1,426,844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57,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衣物损200元,上述合计1,545,849.7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之款,余款为1,425,649.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1,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瞬陆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425,649.7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与其先行垫付的39,906元相折抵,被告上海瞬陆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原告***、原告***395,743.7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22元,减半收取9,311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121元,被告上海瞬陆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9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