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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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江西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按年利率8.5%计算,从2018年8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75%计算)。 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