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许昌祥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002民初369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春辉,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祥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大勤。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鸿禧大厦16层1601室-1609室。 负责人:秦丽芳,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慧,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许昌祥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顺物流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春辉,被告华安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文慧,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顺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9821元。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11时55分许,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林林受伤、电动车受损,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即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陈林林无责任),以及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华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要素均无异议。 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被告华安财险郑州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问题;2、被告***、祥顺物流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3、原告的损失。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陈林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陈林林无责任。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没有异议,故该认定书应作为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鉴于被告祥顺物流公司在被告华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处为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华安财险郑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和被告祥顺物流公司予以赔偿。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461.19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祥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56.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55元,被告许昌祥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