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7民初6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位于包头市××区房屋的权属证书;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7民初6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违约金104742元(房屋总价款的30%)。 三、内蒙古懋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违约金19115元。 四、驳回***一审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594元,由上诉人懋龙房地产公司负担1079元,被上诉人***负担25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