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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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 阜新市中心医院 锡林郭勒盟医院 阜新市海州区国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7514.80元、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费用2485.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824元、由原告***负担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