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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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支行 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屹立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937151.04元,支付逾期利息135439.95元及违约金193715.11,合计2266306.1元,并以1937151.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12月15日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如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以上款项,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罗县山水大道北侧301省道南侧(土地证号平国用20011第60366号、面积为12006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夏屹立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屹立实业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7元,公告费1400元,由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