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31348元、违约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313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自2020年6月1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被告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3435元,二原告负担2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定陶新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