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中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中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36300元、违约金163105.5元,合计499405.5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格拉普尔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392元,由被告宁夏中亿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