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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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 南京建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11462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4元,减半收取3837元,反诉费6158元,合计999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负担8394元,由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23;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