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
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784452.05元,支付逾期利息239391.27元及违约金378445.21元,合计4402288.53元,并以3784452.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12月15日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如被告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以上款项,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兴庆区XXXX(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房屋、XXXX(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X)房屋、兴庆区XXXX(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房屋、兴庆区XXXX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XX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宁夏信之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18元,公告费1830元,由被告银川和信阳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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