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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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540,000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121,353.62元,并承担此后的罚息,计算方法为,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11.25‰/月(7.5‰/月×15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涪城区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为绵房他证涪城字第2××2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以6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1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