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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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勇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蓝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蓝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物业服务费238.3元、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水费115.6元,合计353.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蓝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