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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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3430司救执4号 救助申请人:保石木色轰,女,彝族,1974牛08月15日生,住***。 因救助申请人保石木色轰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3430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勒古散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救助申请人保石木色轰因其丈夫阿尔作日在交通事故死亡后,被执行人勒古散日经我院执行后,未执行到位一分钱,严重影响救助申请人家中的正常生活,申请予以救助40000.00元。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勒古散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保石木色轰因其丈夫阿尔作日在交通事故中去世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为了安抚救助申请人,提高执行办案的社会效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保石木色轰国家司法救助金40000.00元。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