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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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岩市永定区客家土楼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31224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2020年5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6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83.5元,由龙岩市永定区客家土楼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