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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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给***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