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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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晟翔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泉州晟翔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9)闽058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付原告***的加工款137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应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对泉州晟翔鞋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19)闽0582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应付原告***的加工款137100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2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1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