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21民初7531号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住***。

负责人:潘春兰,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骥青,该社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骥青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2999.51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2、***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系夫妻关系。***因需要资金经***共同签名,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2016年6月22日向原告申办一张普惠金融卡,双方签订《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对相关权利义务事项进行约定。原告依约向***发放贷记卡。***持卡消费后,于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未能还清款项,***、***、***也未能代为偿还。

被告***、***、***、***未作答辩。

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于2000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22日,***作为申请人,***作为申请人配偶,***、***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申请办理普惠金融信用卡。双方签订的《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附《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主要条款约定:《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甲方申请信用额度40000元。***知悉并愿意共同承担因申请人使用普惠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共同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已阅知本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的所有条款,知悉所有的权利义务并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面充分了解,贵社并已按照本人要求,对所有条款予以说明。担保额度不以***申请信用额度为限,而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的信用额度为限。《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二条第二款甲方(即***)可选取主动还款或协议还款。第二条第三款普惠卡无论消费、取现、转账均不享受免息期,按照乙方(即原告)核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第四条第一款普惠卡最高总授信额度(最高透支的本金余额)在30万元以内。第四条第二款透支利息按每账单期浮动计收,利率浮动区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五至万分之五。第四条第三款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营需要、业务安排、甲方及保证人/担保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信用记录、担保情况等事项,适时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及利率进行调整。授信额度的调整包括调升、调降、维持、取消或冻结授信额度,甲方的授信额度一经调整,立即生效;适用利率每季度进行调整,于每季度每月账单日次日生效适用。第四条第四款普惠卡有效期3年,自乙方系统产生普惠卡卡号当月起算;普惠卡逾期自动失效,但甲方使用普惠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甲方应在每月账单期内且不超过卡有效期还清透支债务。如甲方不继续使用,应在普惠卡有效期满60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否则,则视为同意到期自动续卡,续卡次数不限,每次续卡有效期限为3年,其他权利义务依照本合约及乙方最新规定执行。保证人如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保证人继续提供保证。《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第三十八条还款时按以下顺序还款:正常透支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或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依次偿还。原告经审核后向***发放卡号为62×××02的普惠金融信用卡,授信额度40000元。***持卡使用,期间上述普惠金融卡信用额度提升至43700元,***自于2019年6月23日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未能还清款项,共透支本金42999.51元及相应利息。***、***、***也未能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金融许可证、结婚证、《惠安农村信用社普惠金融信用卡申请表》(附《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台帐、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2999.51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霞信用社预交的8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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