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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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新疆天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金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2,356.23元及利息(以72,356.23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1220元、诉讼保全担保手续费630元、鉴定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金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新疆奎山宝塔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