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贵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百环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贵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百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煤炭运输款36134.2元; 二、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贵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百环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3613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百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贵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