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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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邯郸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堂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300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张建堂支付利息; 二、限被告邯郸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堂购买诉讼保全保函费用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6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查封公告费用450元,合计610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立案庭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