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秀大酒店
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秀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2385.39元、利息11965.87元,合计344350.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9.71元,邮寄费200元,合计13899.71元,由原告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40.91元,由被告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塔城独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秀大酒店负担18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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