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于2018年1月7日办理的房屋交付手续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25.18元。 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5.7元,被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