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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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瑞兆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瑞兆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60501.7元、利息569646元,合计2830147.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瑞兆源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2400元,保全费元4520元,合计26920元,由被告瑞兆源公司承担10882元,原告***承担16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