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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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波斯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波斯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波斯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费1166666.4元(壹佰壹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肆角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波斯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材料费1032942元(壹佰零叁万贰仟玖佰肆拾贰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3.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31.77元(原告已预交),12198.43元由被告***负担;666.66元有原告新疆波斯坦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