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海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锦贸鑫能源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新兴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锦贸鑫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海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49,248元、违约金87,724.8元,并赔偿原告陕西海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邮寄费212元,合计437,184.8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海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海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6元;被告新疆锦贸鑫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