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9,168.71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支付欠款利息3,956.41元、费用2,194.8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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