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偿还欠款本金39,168.71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阳支行支付欠款利息3,956.41元、费用2,194.8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