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上诉人***、***、***、***保险金160127.06元(每人数额为40031.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2元,合计625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