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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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金色沙海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拉善左旗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截止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共计351405.28元及此后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4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为14.355%,从2020年8月13日起付至本金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慧娟、***、张会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慧娟、***、张会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9385元,由原告负担4600元,由被告***负担4785元,由其他九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八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