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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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海油华鹿山西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由被告中海油华鹿山西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曲县大道文化印刷中心业务款人民币85365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河曲县大道文化印刷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曲县大道文化印刷中心负担88元,由被告中海油华鹿山西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