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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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322执保210号 申请保全人:杨生忠,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俊、王世明,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邹峰,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 申请保全人杨生忠、与被保全人邹峰合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黔0322执保2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峰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蹬支行(账号:62×××14)上存款66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邹峰在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重庆市万盛区“丛林中桥、重堂大桥”项目工程尾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共计660000元(以上一、二项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60000元为限。具体冻结金额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 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部门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执行工作局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到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了被保全人的银行账号62×××14,冻结期限为一年,但账户上无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国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国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2020)黔0322执保2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具体冻结金额以被保全人和国诚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为准。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各方当事人。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