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顺瑞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改判上诉人安顺瑞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2191元,自2019年10月9日以后至上诉人安顺瑞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交付商品房不动产登记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32769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零点一五计算。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均由上诉人安顺瑞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