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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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红花岗区亦程彩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花岗区亦程彩砖厂支付货款50479.2元,并赔偿货款38556元从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损失,货款50479.2元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损失。 案件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