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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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8215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2元,由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3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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