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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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石屏县亚房子建筑有限公司 石屏县亚房子建筑有限公司十八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8215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2元,由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