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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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宣威市公共汽车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每人给付***等二十七原告补偿款人民币26250元。 二、第三人张冒(茂)龙、***、***、***、***本案中不再承担欠款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