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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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姜其涛名下车牌辽H×××××号丰田小型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