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高县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磊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
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云南吉利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吉利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四川省高县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使用费1800万元(从2014年07月23日起至2019年01月22日止,每年400万元)。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吉利工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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